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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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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和中国残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
让司法阳光照亮每一个残疾人心灵
——最高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
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下称《意见》),受到各界广泛关注。
《意见》为何采取联合发文的形式?在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亮点?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明确职责所在,发挥三大社会效益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说,近年来,残疾人涉法涉诉案件日益增多,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面临一些新的问题,需要采取新的措施来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2012年以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继进行了修改,建立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尤其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对相关法律的实施作出细化规定。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最高检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起草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地方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意见稿多次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此次会签下发的《意见》。
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主任朱兵看来,《意见》采用最高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文的形式,充分体现了最高检对残联组织和残疾人群体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也体现了对残联组织在依法治国中发挥作用的重视,同时有助于各级检察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都能明确各自的职责所在。
朱兵说,《意见》的出台,其社会效益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能够在全社会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带动出台更多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政策和措施;二是能够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尊重残疾人的权益,鼓励和支持更多人关注关心这个群体;三是能够对涉及残疾人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减少针对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保障诉讼权利,在法律范围内给予特殊关爱
“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必要条件,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由于生理、心理等各方面的特殊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存在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全或沟通表达不畅、自我维权能力较弱等情形,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助。”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王建平介绍说,《意见》明确规定了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还规定对于盲、聋、哑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应当采取适宜方式进行权利告知,确保其准确理解相关规定,对于智力残疾、患精神病犯罪嫌疑人以及未成年残疾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其法定代理人履行告知义务;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残疾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残疾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考虑到残疾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弱,因此明确规定讯问时应当慎用械具,这些都是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出于人道的考虑,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给予的特殊对待和处理。”王建平补充说。
引入社会调查机制,严格把握逮捕条件
记者注意到,《意见》提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残疾犯罪嫌疑人时,除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是否具有逮捕条件外,必要时可以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生活环境等开展社会调查以作为参考。
对此,王建平解释说,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应当慎重适用,特别是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中,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逮捕条件,确有必要的才予以逮捕。
王建平介绍说,当前,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检察院也已开展了包括残疾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审查逮捕调查评估实践探索,并取得了积极实效。检察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参照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开展审查逮捕工作中,必要时可进行社会调查,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残疾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畅通表达诉求渠道,及时启动救助程序
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一些纠纷,产生法律诉求。由于残疾人相对弱势的情况,其在各类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应当得到更多的关注。
王建平向记者表示,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大多与其切身利益相关,应当为他们提供更加通畅、便利的诉求表达渠道。对此,《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周期;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先行接收,然后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复查涉及残疾人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认真听取残疾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对于残疾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依法应当赔偿的,应当及时作出和执行赔偿决定。
此外,《意见》还对残疾人依法获得司法救助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并对检察机关建设无障碍设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各级检察院新建接待场所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的相关要求,现有接待场所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要逐步加以改造,以方便残疾人出入。
据了解,中央政法委日前下发相关意见,要求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对此,《意见》也就涉及残疾人的信访案件在检察环节如何为残疾人寻求律师帮助提供便利,以及保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等问题作出了较为细化的规定。
——最高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
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下称《意见》),受到各界广泛关注。
《意见》为何采取联合发文的形式?在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亮点?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明确职责所在,发挥三大社会效益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说,近年来,残疾人涉法涉诉案件日益增多,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面临一些新的问题,需要采取新的措施来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2012年以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继进行了修改,建立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尤其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对相关法律的实施作出细化规定。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最高检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起草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地方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意见稿多次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此次会签下发的《意见》。
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主任朱兵看来,《意见》采用最高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文的形式,充分体现了最高检对残联组织和残疾人群体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也体现了对残联组织在依法治国中发挥作用的重视,同时有助于各级检察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都能明确各自的职责所在。
朱兵说,《意见》的出台,其社会效益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能够在全社会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带动出台更多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政策和措施;二是能够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尊重残疾人的权益,鼓励和支持更多人关注关心这个群体;三是能够对涉及残疾人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减少针对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保障诉讼权利,在法律范围内给予特殊关爱
“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必要条件,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由于生理、心理等各方面的特殊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存在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全或沟通表达不畅、自我维权能力较弱等情形,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助。”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王建平介绍说,《意见》明确规定了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还规定对于盲、聋、哑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应当采取适宜方式进行权利告知,确保其准确理解相关规定,对于智力残疾、患精神病犯罪嫌疑人以及未成年残疾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其法定代理人履行告知义务;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残疾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残疾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考虑到残疾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弱,因此明确规定讯问时应当慎用械具,这些都是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出于人道的考虑,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给予的特殊对待和处理。”王建平补充说。
引入社会调查机制,严格把握逮捕条件
记者注意到,《意见》提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残疾犯罪嫌疑人时,除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是否具有逮捕条件外,必要时可以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生活环境等开展社会调查以作为参考。
对此,王建平解释说,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应当慎重适用,特别是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中,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逮捕条件,确有必要的才予以逮捕。
王建平介绍说,当前,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检察院也已开展了包括残疾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审查逮捕调查评估实践探索,并取得了积极实效。检察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参照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开展审查逮捕工作中,必要时可进行社会调查,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残疾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畅通表达诉求渠道,及时启动救助程序
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一些纠纷,产生法律诉求。由于残疾人相对弱势的情况,其在各类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应当得到更多的关注。
王建平向记者表示,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大多与其切身利益相关,应当为他们提供更加通畅、便利的诉求表达渠道。对此,《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周期;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先行接收,然后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复查涉及残疾人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认真听取残疾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对于残疾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依法应当赔偿的,应当及时作出和执行赔偿决定。
此外,《意见》还对残疾人依法获得司法救助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并对检察机关建设无障碍设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各级检察院新建接待场所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的相关要求,现有接待场所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要逐步加以改造,以方便残疾人出入。
据了解,中央政法委日前下发相关意见,要求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对此,《意见》也就涉及残疾人的信访案件在检察环节如何为残疾人寻求律师帮助提供便利,以及保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等问题作出了较为细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