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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8日,省民政厅联合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残联等部门,修订出台了《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版《工作规程》,既是继省两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后,省级层面进一步细化政策的首个配套文件;也是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低保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系统回应。
新版《工作规程》主要作了六个方面的调整修订
01优化了规程框架结构
新版《工作规程》共8个章节,包括“总则” “对象及标准” “申办程序” “家庭收入状况认定” “资金发放” “服务与管理” “监督与法律责任” “附则”等,计50个条款,11000余字。与原规程相比,在部分章节上进行了合并,进一步优化了框架结构,使规程的逻辑脉络更加清晰。
02扩展了保障对象范围
鉴于我省已全面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新版《工作规程》不再区分城市和农村低保对象,统一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一步完善了按户保和按人保相结合的低保制度,统一了城乡重残重病“单人保”政策,取消了原重残“单人保”对于成年无业、靠家庭供养和重残类别的条件限制,取消了原重病“单人保”对于先要享受医疗救助的前置限制。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03健全了标准动态增长机制
新版《工作规程》坚持保基本、托底线的制度定位和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的发展方向,进一步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以设区市为单位,将原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25%确定,调整为按照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
04细化了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
新版《工作规程》将家庭收入细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类,对各类收入涉及的项目、核算的方法进一步明确,方便基层操作,统一经办口径。在准入条件方面,完善了低保家庭资产状况的准入规定,即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允许困难群众有一定的存款,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对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收入和资产进行量化评估,强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在收入豁免方面,针对近年来特殊对象部分收入项目如优待性收入、奖励性收入、普惠性收入、救助性收入、特定用途性收入、就业成本等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政策进行系统梳理,作了统一明确。
其中:“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不列为家庭或个人申请低保的限制条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辅助器具费;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残疾人参加辅助性就业所得”均不计入家庭收入。
05简化了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新版《工作规程》对低保申请审核确认程序进行了简化,规定乡镇审核过程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仅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取消了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前的公示环节,强化行政确认后的长期公示;将城乡低保金发放周期统一改为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将低保确认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缩短经办时限,提高救助效率。
06完善了低保对象日常管理
新版《工作规程》将低保对象日常动态复核频率调减为每年2次,规定复核期内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因低保标准调整而自然增长的保障金除外),更加符合基层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了低保渐退缓退机制,对因就业、参与扶贫项目等导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对象,给予6个月缓退期,以鼓励其劳动自立、稳定脱贫。明确了低保对象人户分离时的处理方法,便于基层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