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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两项补贴
分别是指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须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政策衔接相关要求的残疾人。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包括:
①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
②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是指连续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的月平均值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
③低保家庭外且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县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④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参照第②类认定)的三、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一户多残是指在同一户口本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或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持证后即可申请。
办理流程
1申请
坚持自愿申请原则。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区)便民服务中心救助窗口或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及提交相关材料;非本镇(区)户籍的残疾人根据就近就便原则,可在居住地所属镇(区)便民服务中心救助窗口或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及提交相关材料,补贴资金由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转交给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审核、审批和发放。残疾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应如实填写《宝应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同时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原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的还应提供委托书(附件2)、被委托人身份证;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证明收入情况的应提交《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3)。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对象必须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4)。
2、受理
残疾人户籍所在地镇(区)便民服务中心救助窗口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附件5),并将受理材料及时交镇社会事业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附件6),并说明理由。非本镇(区)户籍残疾人通过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的,受理结果可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反馈。
3、初审
镇(区)社会事业局依据便民服务中心救助窗口提供的受理材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信息的核对和资格初审,在《宝应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合格材料移交镇(区)残联进行审核。涉及收入核查的,镇(区)社会事业局按照流程开展核查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个工作日之内。
4、审核
镇(区)残联在收到初审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类别及等级的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材料送镇(区)行政审批局审定。
5、审定
镇(区)行政审批局收到镇(区)残联审核材料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镇(区)行政审批局出具《准予补贴通知书》(附件7);审定未通过的,出具《不予补贴通知书》(附件8)。镇(区)行政审批局将审定结果通知镇(区)社会事业局。镇(区)社会事业局在收到审定结果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做好通知记录,同时将审定相关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民政部门备案。非本镇(区)户籍残疾人通过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的,审定结果通过对应的线上渠道进行反馈。
6、公示
对审定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镇(区)社会事业局应当在镇(区)或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等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络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享受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无关的信息。
7、发放
新申请补贴资格且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享受补贴资金,次月将上月所有享受两项补贴待遇人员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残疾人两项补贴须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惠民惠农“一卡(折)通”平台发放至补贴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的账户,非经补贴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银行卡或存折,防止和杜绝冒领、克扣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