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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
2016-03-23 点击数:3057 字体: 打印

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

 

各镇(区)残联、财政所:

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多形式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办法》、扬州市《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残疾人就业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暂行办法:

 一、扶持对象:具有本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个体种养殖实现就业的残疾人。

二、补助项目和时限:2015年1月1日以后新申领《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常运转1年以上或新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2015年1月1日以后与镇(区)或村组签订农业种植或水面养植承包合同并履行合同6个月以上;2015年1月1日后申报个体畜禽养殖补助的以申报期为准。

三、补助原则:

1、残疾人已经就业(特指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同时又领取了《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与镇(区)或村组签订承包合同以及个体畜禽养殖的,不得享受本办法的扶持;

2、受省、市、县残联或其他渠道扶持过的不作为本办法的扶持对象;

3、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均为一次性。

四、补助标准:

1、对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经营、生产场所面积低于或等于60平方米给予1500元的就业补助;经营、生产场所面积高于60平方米给予2000元的就业补助;对租赁场地的,租赁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再给予800元的场地租赁费补助。  

2、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残疾人,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厂房等)面积低于或等于2000平方米并形成与投资规模相适应的销售给予3000元的创业补助;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厂房等)面积高于2000平方米并形成与投资规模相适应的销售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助;对租赁场地的,租赁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再给予2000元的场地租赁费补助。

3、对于先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又办理了《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以再给予差额部分的补助。

4、承包农业种植或水面养植面积在20亩及以上50亩及以下给予1500元补助。

5、承包农业种植或水面养植面积在50亩以上给予2000元补助。

6、承包高效农业(指大棚种植)面积5亩及以上给予2000元补助。

7、对于畜禽养殖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申报期间的存栏数分种类给予补助:牲畜类(猪、羊等)30头及以上给予1500元补助;家禽类(鸡、鸭、鹅等),分蛋鸡(鸭)300只以上给予1500元补助,肉鸡(鸭)1000只以上给予1500元补助,鹅300只以上给予1500元补助。

8、对于补助项目达2种及以上的选择补助金额最大的项目给予补助。

9、对自主创业、个体经营或承包种养植而向国家各类商业银行进行贷款的,视其规模给予贷款本金小于或等于5万元的利息补贴,补贴期限一年。

五、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扶持,应到户籍所在地的镇(区)残联填写《宝应县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或《宝应县残疾人自主承包从事种养业扶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

2、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相关的承包合同(承包期一年以上)和其他种养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场地租赁费扶持的,还须出具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和租赁场地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合同和银行出具还贷付息单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7、其他需要出具如销售业绩等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程序:镇(区)残联自接到残疾人的扶持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到其注册或经营承包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当地残联进行公示3-5个工作日,公示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接到镇(区)残联提交的残疾人的扶持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须实地核查的应上门核查,核查后报县残联分管理事长审核,最后报县残联理事长审批。经批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残疾人,年底前,补助资金给予集中发放,如有贴息补助的,待贷款人付息后提供相关单据再一并领取补助,申请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到县残联申领扶持资金并在《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扶持资金发放登记表》 (见附件2)或《宝应县农村残疾人自主从事种养业扶持资金发放登记表》(见附件4)上签字(采取打卡的形式不需要签字)。

七、资金来源:扶持经费从上级项目资金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八、管理监督:镇(区)残联和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申报的证明、材料,核实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创业(就业)情况,做好残疾人申领扶持资金的服务工作;对擅自扩大扶持范围、提高扶持标准、滥发扶持资金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县残联负责追回,上缴财政。

 九、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15年1月1 日起执行。《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办法》(宝残发【2009】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