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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
2024-08-08 点击数:435 字体: 打印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一、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应救助尽救助。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二)公平、合理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合理。

(三)属地救助。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由办理案件地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四)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咨询电话:12306

咨询地址: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