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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2024-08-08 点击数:316 字体: 打印

一、什么是公益诉讼检察?

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向有关主体发出检察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公益诉讼检察包括哪些办案领域?

公益诉讼检察办案领域就是指办案的范围,自201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随着《英雄烈士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垄断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修改,检察机关顺应人民群众对公益保护的新需求,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截止目前,公益诉讼检察的办案领域已形成了“4+10+N”的格局。

“4”,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个诉讼法明确列举的领域。

“10”,即2017年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推开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时,陆续通过单行法,先后以设立或增设公益诉讼条款的形式授权检察机关在10个新领域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办案。分别是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领域、安全生产领域、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反垄断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妇女权益保障领域。

“N”,即“等”外领域,根据中共中央意见及最高检指导意见,检察公益诉讼在网络治理、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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