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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2024-08-08 点击数:594 字体: 打印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进行监督。

一、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情形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3.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5.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6.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7.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8.申请监督超过民事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的;

9.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申请监督需要提交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要提交相关主体资格证明);

3.相关法律文书,指人民法院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4.其余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页数等内容)。

 

咨询电话:12306

咨询地址: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