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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合法权益
2015-07-16 点击数:22786 字体: 打印

我国宪法中有关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以及哪些法律中含有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另外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法律名称为简称)、《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律师法》、《劳动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体育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消防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保险法》、《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国防法》、《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个人所得税法》、《森林法》等36部法律均对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   我国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规、规章   我国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规、规章主要有《残疾人教育条例》、《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对残疾人员个体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等。 《残疾人教育条例》于1994年8月由国务院发布。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团体、社会、学校、家庭对残疾人有实施教育的义务和责任,是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发展各级、各类残疾人教育的重要法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于1997年1月22日由国务院批准,对有关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免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作出了规定。《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于1990年9月15日由民政部等7部委发布,规定对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实行税收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于1995年由财政部发布,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管理、使用作出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于1999年由劳动保障部等8部委、单位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明确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工作方针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劳动就业工作各个方面的政策和基本要求。《关于对残疾人员个体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于1984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从事商业经营,纳税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人民法院在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方面的有哪些规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制定实施《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对当事人(包括残疾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予以缓、减、免收诉讼费。1997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2000年7月12日,又颁布实施《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都明确规定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精神病院、敬老院、孤儿院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此外,一些基层法院还依据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从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采取了一些特殊措施,效果较好。如成立残疾人巡回法庭,集中审理涉残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残疾人文明接待,帮助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进出法庭,为残疾人提供手语翻译等等。